第363章 东方一体化建设体系 (第2/2页)
在东方一体化建设方案出台后,东方共同体成员国代表们齐聚一堂,共同签署了新修订的《东方共同体新盟约》。这份盟约涵盖了多个重要方面:
其一,各成员国将坚持世界大同观理论作为核心,同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改造,以更好地适应本土局势,避免盲目照搬。这体现了对各国独特性的尊重,同时也强调了在共同目标下的灵活性。
其二,共同体衙门将建立特别审批机制,对跨国贸易、跨国公司管理及相关税收系统进行统一的制定化管理。此外,还将组建独立的审议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对各成员国涉及共同体及东方一体化工程的相关建设进行监督,包括资金流入和系统建设方案等。这将确保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共同体的健康发展。
其三,帝国监察系统中的特殊系统将有一批官员退出现役,他们将协助各国建立审查机制,并进入共同体衙门参与业务运营。这一转变将切断他们与大宋帝国的关联性,使他们成为前帝国官员,而现在则是东方共同体的官员。这有助于加强共同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其四,联合性项目审批将成立东方科技发展研发中心。各国将分别引进人才和技术,进行培养,致力于培养非公开性质的非军事性科技,涵盖水利、农业、基础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多个领域。这将推动东方共同体在科技领域的发展,提升整体实力。
五,东方一体化联盟本质上是传统儒家思想与现代治国理念深度融合所形成的一种独特治国思想。尽管形成圈各国的国情各异,但它们在基本文化底蕴和政治土壤方面具有相似性,具备相应条件的国家可以依据本国实际情况,参照大宋模式进行相关改革。
六,帝国系统的金融领域刚刚建设完成,考虑到成员国中除大宋帝国外,其他国家的建设体系尚未完善,为了增加流动性,特意设立了特殊渠道,即联合护照。持有联合护照的人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出入,这为人员流动和经济交流提供了便利。
七,作为东方一体化成员国之一,大宋帝国有责任和义务为众多成员国建立完善的体制,并确保相关建设到位。相关建设人员将脱离帝国公务员体制,成为国际官员,其隶属关系也将从帝国转变为共同体。这一举措有助于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八,帝国的基本建设方案应立即出台,并进入稳定和建设阶段。各国可根据本国情况进行适度的本土化改造,始终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民生为基调。同时,建立联合反贪反腐机制,一旦成员国官员出现贪腐行为,其他成员国将立即启动机制,在本国境内发现贪腐官员后,立即将其逮捕并送回本国接受审判。
九,各行体系必须立即构建应急防御机制,涵盖金融体系、民政体系、政治体系、经济体系等多个领域。加快东方国家一体化进程后,成员国之间将相互牵制。
大宋帝国皇家立法研究院正式改组为共同体,联合法院将负责审议跨国案件、政治案件以及民事纠纷争议。法官将由联合国籍人士担任,他们将负责国际法的修订以及跨国类特殊案件的审理和内部成员的国内部调停事宜。这一举措将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统一,维护成员国的共同利益。